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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
(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
第三章 保密制度
第四章 監(jiān)督管理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六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,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事業(yè)的順利進行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確定,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。
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(以下簡稱保密)工作的領導。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,研究制定、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(zhàn)略和重大方針政策,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,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。
第四條 保密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,遵循黨管保密、依法管理,積極防范、突出重點,技管并重、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的原則,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,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公開的事項,應當依法公開。
第五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。
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。
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,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。
第六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(qū)域的保密工作。
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(以下簡稱機關、單位)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。
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(tǒng)的保密工作。
第八條 機關、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,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,健全保密管理制度,完善保密防護措施,開展保密宣傳教育,加強保密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九條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,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,鼓勵大眾傳播媒介面向社會進行保密宣傳教育,普及保密知識,宣傳保密法治,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識。
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,提升自主創(chuàng)新能力,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。
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規(guī)劃,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。
機關、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、本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。
第十二條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養(yǎng)和隊伍建設,完善相關激勵保障機制。
對在保守、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
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,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、經濟、國防、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,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:
?。ㄒ唬﹪沂聞罩卮鬀Q策中的秘密事項;
?。ǘ﹪澜ㄔO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;
?。ㄈ┩饨缓屯馐禄顒又械拿孛苁马椧约皩ν獬袚C芰x務的秘密事項;
(四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中的秘密事項;
?。ㄎ澹┛茖W技術中的秘密事項;
(六)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;
?。ㄆ撸┙泧冶C苄姓芾聿块T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。
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(guī)定的,屬于國家秘密。
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、機密、秘密三級。
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;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;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,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。
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(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),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(guī)定。
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,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(guī)定。
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、合理原則,科學論證評估,并根據(jù)情況變化及時調整。保密事項范圍的規(guī)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。
第十六條 機關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,負責本機關、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、變更和解除工作。
機關、單位確定、變更和解除本機關、本單位的國家秘密,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,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。
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,應當遵守定密權限。
中央國家機關、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、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、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;設區(qū)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、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;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(guī)定授權定密的,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、單位定密權限。具體的定密權限、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(guī)定。
下級機關、單位認為本機關、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、單位的定密權限,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,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、單位確定;沒有上級機關、單位的,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(yè)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。
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(guī)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。
第十八條 機關、單位執(zhí)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辦理其他機關、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,需要派生定密的,應當根據(jù)所執(zhí)行、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。
第十九條 機關、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,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(guī)定確定密級,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;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。
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,應當根據(jù)事項的性質和特點,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,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;不能確定期限的,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。
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,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,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,秘密級不超過十年。
機關、單位應當根據(jù)工作需要,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、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。
機關、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,根據(jù)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,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。
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,應當根據(jù)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。
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,限定到具體人員;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,限定到機關、單位,由該機關、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。
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,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,應當經過機關、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準。原定密機關、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有明確規(guī)定的,應當遵守其規(guī)定。
第二十二條 機關、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、光介質、電磁介質等載體(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)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、產品,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。
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。
不屬于國家秘密的,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志。
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,應當根據(jù)情況變化及時變更。國家秘密的密級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,由原定密機關、單位決定,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。
國家秘密的密級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,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、單位或者人員。
第二十四條 機關、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。
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,自行解密。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,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,不需要繼續(xù)保密的,應當及時解密;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,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。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,由原定密機關、單位決定,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。
第二十五條 機關、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,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(guī)定確定。
第三章 保密制度
第二十六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、收發(fā)、傳遞、使用、復制、保存、維修和銷毀,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(guī)定。
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、設備中保存,并指定專人管理;未經原定密機關、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,不得復制和摘抄;收發(fā)、傳遞和外出攜帶,應當指定人員負責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第二十七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、產品的研制、生產、運輸、使用、保存、維修和銷毀,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(guī)定。
第二十八條 機關、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
?。ㄒ唬┓欠ǐ@取、持有國家秘密載體;
(二)買賣、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;
?。ㄈ┩ㄟ^普通郵政、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;
?。ㄋ模┘倪f、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;
?。ㄎ澹┪唇浻嘘P主管部門批準,攜帶、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;
?。┢渌`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復制、記錄、存儲國家秘密。